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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发表时间:2022-01-03 浏览次数:

川自然资规〔202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2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5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夯实储量管理基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含增加矿体或矿层),煤层气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

第四条 评审备案工作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遵守保密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

第五条 申请评审备案的申请人是指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第七条 评审备案工作分为储量评审和备案两个环节。评审备案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其中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4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应在储量评审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评审备案及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含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第十条 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以下简称“矿保处”)负责省本级评审备案工作,并对市(州)、县(市、区)评审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处、地质勘查管理处、矿业权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评审备案工作并进行业务审查。

第十一条 省厅委托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省储量评审中心”)承担省本级储量评审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需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人应当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提交或向政务中心邮寄纸质评审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提交评审备案材料。

评审备案材料涉密的,应现场提交纸质评审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凡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矿业权证有效期内或依据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2年内出具的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提交如下材料(附件1):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2);

(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3);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第十四条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附件4):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政务中心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政务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储量评审

第十六条 储量评审为技术审查,包括确定专家、专家审查、现场核查、会议评审和形成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从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系统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5名专家,大型的不少于7名专家。评审备案未通过又重新审查的报告原则上由原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对涉及新矿种、新类型、无相应矿种地质勘查规范等特殊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省储量评审中心指定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独立提出署名意见,专家意见应有明确的审查结论。专家对审查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专家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对专家组意见合规性负责。

评审专家审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工作区地质情况、本次地质工作及质量、探采对比、资源储量估算、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等。评审专家应重点对工业指标合理性、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省储量评审中心需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5):

(一)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

(二)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或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

(三)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

(四)省厅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现场核查后,省储量评审中心依据现场核查情况及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拒不配合现场核查的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储量评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储量评审原则上采用会议方式。省储量评审中心应在专家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查会议。参会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省储量评审中心、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相关人员。评审专家应在审查会上进行充分讨论、质询,并做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需修改或补正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修改或补正时间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修改或补正材料后,评审专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复核和评审意见书拟定。省储量评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意见书审核。省储量评审中心在审核中发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反馈评审专家组另行处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附件6)应依据评审专家意见、评审会议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

第五章 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审意见书审核完成后应形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公示信息表(附件7),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厅相关处室在公示期内分别提出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内容见附件8)。

申请人应在申请评审备案时将涉密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务中心,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内容备案前不进行公示。

申请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不予公示申请并认真填写评审备案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件9)。对于申请人提出不予公示的,省厅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进行公示,并将有关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10)并书面反馈省厅。相关处室对备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查时签署具体意见。

对备案有异议或不同意见的,省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同意或不同意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复函(附件11)。

第二十五条 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或省厅认为应该撤销评审备案的,省厅应按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将决定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评审备案申请人对撤销评审备案的结果有权陈述、申辩。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省储量评审中心应在评审备案复函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附件12),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省级财政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和省厅负责的矿业权出让需核实资源量的,其资源量原则上应当经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后,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省厅每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本级评审备案情况(附件13),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矿保处及省储量评审中心每年应及时将上年度已完成评审备案项目的资料移交省自然资源资料馆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厅于每年3月前将上年度省本级评审备案质量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矿业权人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其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管理,同时撤销已评审备案的决定。因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后果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及回避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个人意见明显偏离原则、标准和方法、影响公正的,按程序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纳入“黑名单”公告,同时抄报省信用办实施联合惩戒,并通知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省储量评审中心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评审备案工作,由省厅负责解释。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5〕1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勘查及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2.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

      3.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现场核查内容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公示信息表

      8.厅相关处室主要审查内容

      9.评审备案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

      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公示公众意见表

      11.关于《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

      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附件下载(汇总):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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